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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赫及其“六法论”

发布时间:2010-11-26 9:41:05      阅读8272

南朝谢赫在《古画品录》中提出了中国绘画理论上的“六法论”。

即“气韵生动、骨法用笔、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、传移模写”。这“六法”原来是针对人物画提出来的,但也适用于其它绘画。它在以前画家的思想中已开始孕育,到谢赫最后形成。“六法”提得非常简练概括,含义深刻。

透过传统艺术的延伸脉络,我们可以看到,艺术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,它在新的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冲击下不断的更新、进步、拓展,但其不变之内涵与精神,自然和谐的造物观则是民族历史沉积的结果。作为视觉艺术的绘画与作为视觉艺术设计的包装,二者虽是不同艺术形式,但具有中华民族相同的灵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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